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监护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近亲属,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不仅包括生父母,还包括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母。第二类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第三类是有关单位和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有以下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于这些民事活动,被监护人独立进行。其他的民事活动,应由监护人代理。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赔偿。但由单位充当监护人的除外。
(4)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5)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关心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虐待被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即终止。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恢复理智而终止。在精神病人恢复理智后,监护人可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获得这种宣告,即同时解除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