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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1:31  浏览次数: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采取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在过去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只强调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忽视了当事人举证责任问题。这既有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也存在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问题。
    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有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证据,按照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才能查阅的材料,如银行账号、银行存款等,当事人难以收集,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收集。
    (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提供证据,只要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都有权收集、调查。因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收集、调查证据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提供,人民法院都有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受当事人举证的限制和影响。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调查收集证据要依法进行。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2)调查、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所谓客观,就是要求审判人员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不能从主观想像出发,先入为主去收集、调查证据。所谓全面,是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要收集,既要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同时,也要注意收集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要注意收集传来证据和派生证据。只有客观、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才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3)调查、收集证据要有目的地进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要有针对性,收集什么证据,解决什么问题,审判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不能盲目进行。
    (4)调查、收集证据要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也应坚持这一点。这样,才能使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从而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