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案外人可以对法院正在执行的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1:54  浏览次数: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称为执行异议。案外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既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错误,是人民司法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执行异议的提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即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执行异议。
    (2)案外人必须是对执行的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也就是说,被执行的标的,案外人可以提出归自己所有。
    (3)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执行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应当及时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理由。审查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执行异议作出如下处理:
    (1)执行异议无理的,予以驳回。当事人口头提出异议或虽然书面提出异议,但却没有提出任何理由和根据的,执行员向案外人说明审查的情况后,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经查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2)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应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判决制作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时,执行员应先交合议庭审查,然后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则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经过再审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通知案外人另行起诉。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执行员可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并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提交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没有错误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认为制作的法律文书没有错误,并向人民法院作了书面说明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并采用书面通知方式,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3)案外人如果无理取闹,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因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依法被人民法院驳回后,案外人仍无理取闹,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外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