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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

    发布日期:2020-10-19 14:25  浏览次数:

    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就从根本上赋予劳动者以紧急处置权,为其他专门法规有关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规定:“当生产中出现影响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可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工资照发。”工会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些具体规定有力地保证职工紧急处置权的落实。
    劳动者的紧急处置权应当慎重行使,发现危险应先采取措施处理,只有在确实无法避免不撤离就会危及生命安全时,方可紧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