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客体,也称为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作为债的客体,可以是金钱、财物,例如借贷之债的客体就是一定的金钱,买卖之债的客体就是一定的财物;也可以是某种行为,例如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客体就是运输行为;还可以是一定的智利成果,例如专利、计算机软件等。债的客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关心的焦点,也是债务纠纷中双方争执的标的。因此,债的客体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消灭或尚未发生的不能作为债的客体。债的客体的范围很广,但并非所有财物、行为、智力成果等都能成为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债的客体应具有合法性,非法的客体不受法律保护。作为债的客体的物应是法律允许流通或转让的;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应是法律未予禁止的行为;智力成果也不应是违法的。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共道德的物、行为或智力成果不能成为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如果债的客体不确定就无法履行,也就失去了设立的债的目的。
债的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债的客体还应具有客观性。对于有些债来说,其客体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例如买卖合同中的货物、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等,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债的关系也就不能成立。还有一些债的客体是尚未发生但在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如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等。如果说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或将来不可能发生,那也就失去了设立保险之债的意义,债的关系也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