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债的担保是从属于主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从债,其效力受主债的影响,即担保之债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并随着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之债从性质上讲是对主债关系的一种补充,即在主债之上补充进了某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在主债不能履行时,债的担保才具有实际意义,通过担保之债的履行,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得以实现。担保之债在保障债权的实现方面,不受债务人的财产情况的影响,从而使债权容易得到实现。
债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权等五种。保证,是指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由保证人来履行其所保证之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履行债务,而将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以不转移占有为要件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该抵押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预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金钱的担保形式。
留置,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在对方超过一定期限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担保形式。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留置物进行折价或予以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