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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及预防--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12-30 10:13  浏览次数:

    某商场在1998年2月一个月销售A厂生产的29寸彩色电视机90台,而且还有供不应求的趋势,于是,某商场决定与A厂签订合同,要求A厂在3月底前再给商场供应29寸彩色电视机
    100台,并于签订合同当日将100台电视机的预售款全部支付。
    然而,到3月中旬,由于家电行业整体降价,A厂生产的29寸彩色电视机出现了滞销现象,而商场并未向A厂表示变更前述合同,到3月底,彩色电视机价格下调,当A厂将100台电视机送至商场时,商场拒绝接收,A厂无奈,只好向有关部门提存。商场拒收货物后,便向A厂要求退款,A厂答复说,已向有关部门提存,A厂已履行合同,不同意退款,商场认为,未收到货物,A厂理应退款。A厂的做法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12条的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权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本案A厂按合同履行协议,商场拒绝接收货物,A厂向有关部门提存,即视为已履行合同,因此,A厂拒绝退货款的答复是正确的,商场应当接受提存物,并支付提存期间的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