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和解不同,和解是在双方友好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与参与,调解则是在第三方参与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债务得到履行,债权得以实现,最终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调解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第三方主持调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参与、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和解。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也可以由第三方主动出面主持调解。
(2)由基层群众组织调解。基属群众组织是基层群众自律性的组织,一般是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它们是调处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自治组织。基层群众组织对管区内民事纠纷,可以进行定的调解,从而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化解纷争,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3)由公安机关的派出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的派出部门,有义务对辖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依职权进行处理,同时,也有义务对涉及赔偿的案件进行民事调解,但其赔偿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已经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外,均允许当事人任何一方翻悔。
(4)由其他专门部门进行调解。民事纠纷的类别不同,因而其可进行调解的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发生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在消费者协会主持下进行调解;妇女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可以寻求妇女联合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