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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机构应制作什么文书?

    发布日期:2019-12-30 11:03  浏览次数:

    仲裁机构的调解,是指在仲裁机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经济纠纷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定协议,从而结束仲裁的一种仲裁制度。
    仲裁机构处理仲裁案件时,应贯彻先进行调解的原则,在辩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仲裁机构通过调解方式处理仲裁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制作的仲裁文书是仲裁调解书。
    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不按照仲裁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对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调解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调解书是仲裁机构依法解决仲裁案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体现了仲裁机关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认可;
    (2)调解书是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制作的,有仲裁员署名和仲裁机构印章,需具备特定的形式;
    (3)制作调解书是仲裁机关的一种结案方式,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