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机构的性质具有双重属性,一是行政属性,一是准司法属性
(1)仲裁机构的行政属性。仲裁机构不是审判机关,我国仲裁机构是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设立和领导的,因此,它属于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仲裁机构裁决生效,它不能直接强制一方履行裁决,只能借助于法院的司法强制功能,才能确保裁决的实现。
(2)仲裁机构的准司法属性。仲裁机构的任务是解决纠纷,它的活动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它具有某些准司法性质,表现在仲裁机构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仲裁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仲裁过程中可以使用某些强制手段,如作出保全的裁定等;仲裁裁决不是一般的行政决定,裁决一经生效,便能够引起司法上强制执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