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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2-30 11:30  浏览次数:

    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证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主要有各种合同、文件、票据以及书信、书面遗嘱、传单、电报等。
    (2)物证,是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一般是指合同标的物的物品,受害的公私财物等。
    (3)视听资料,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反映出的形象和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末经对方同意,一方私自录音、录像取得的视听资料显然不能认为是合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也就是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证时要区别对待,是否需要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出庭作证,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体、智力发育情况而定。与当事人有身份关系的人作证时要多加分析,注意审查,辨别真伪。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自己所代理案件的证人,如必须出庭作证,则应首先终止诉讼代理关系。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当事人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但并不是当事人陈述的所有内容都可当作证据使用。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在民事诉讼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有如下权利: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权请求给付报酬或其他必要费用。鉴定结论既不同于证人证言,也不同于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民事诉讼中通常进行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技术鉴定和会计鉴定等。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包括对勘验对象的记载、测量、绘图、拍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