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也叫举证责任倒置。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平等承担举证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举证责任要由造成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的倒置,一般发生在特殊类型侵权案件和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这类案件的权利主张人限于客观原因,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由于科学技术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对污染的产生和危害结果很难认识和了解,只有借助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掌握和确定,要其自己举证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及损害程度存在着客观上的困难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对方造成的,加害方就要负民事责任,这在诉讼中就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不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而是由加害一方负举证责任。下列纠纷应由被告一方负举证责任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要严格掌握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
(2)要正确掌握当事人举证的内容。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仅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证明原告有过错。
(3)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造成侵权的可能属于多个责任人,因而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向多个可能的责任人起诉,责任人要想免除责任,就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是受害人的
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