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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担心证据可能灭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1:31  浏览次数: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有两种:一是诉讼前的证据保全。主要是由公证机关进行,也就是在民事诉讼开始前,当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公证形式保全证据。二是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在民事诉讼开始或进行中,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保全有关证据。
    诉讼保全的条件有:(1)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时要采取保全措施,例如证人因年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时,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取证。可能成为诉讼证据的物品有变质、腐烂或其他丧失证明力的可能时,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妥善保管,保存其证明力。(2)在证据有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应采取保全措施。证据难以取得不同于无法取得,但也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比如证人要出国留学,到国外定居,以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就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可以由诉讼参加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此外,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如对证人可以进行讯问并作出笔录或者进行录音、录像;对物证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或者绘图、拍照、录像,也可以采取保存原物等方法;对书证可以拍照、复制。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