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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原告的起诉?

    发布日期:2019-12-30 11:37  浏览次数: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的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行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民主与法制不断加强,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范围不断扩大,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数量也不断扩大和增加。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些法院常以种种借口对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不予受理,从而影响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过,也应当看到,人民法院不是万能的,审判职能不能包办和代替行政职能,不能把所有的矛盾和纠纷都集中到人民法院来解决。人民法院只能受理那些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认真审查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从而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避免人民法院盲目立案。没有这种审查,就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一些人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就有可能受理些不该由自己处理的纠纷,或者使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使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以至于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影响生产、生活,造成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不应有的人力物力的损失。所以审查起诉工作十分重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四个条件
    (2)是否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处理过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再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理由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3)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有些案件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如《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是否属于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法定期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其他有关事项的审查。主要有: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对于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让起诉人补正。起诉人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要查明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指定代理人。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因为关系到是否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能够审查清楚的,也应在起诉阶段一并审查,一时不易审查清楚或者在起诉阶段还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也可以在案件受理以后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针对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民事案件情况复杂,是否应该受理,一时难以判断的问题,最高法院对其中应予受理的一些案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是
    (1)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以及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当事人一方起诉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
    (4)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5)对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受“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限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对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迟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8)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起诉,对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以及法律规定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例如提高工资、颁发奖金、分配住房、录取学生有争议的,以及在人才交流中发生的纠纷、人事任免中发生的争议、落实政策中出现的问题等,不属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法院之间争管辖及推诿管辖的情况,因此,对于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当事人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除外。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依法申请再审。
    (6)依照法律规定,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要求离婚。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