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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吗?

    发布日期:2019-12-30 11:38  浏览次数:

    当然可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各种监督形式中最具有权威性的一种监督形式。抗诉是实现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和重要途径。
    所谓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以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能得到及时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对具备法定抗诉条件的案件,有职责提出抗诉,但有三类案件不属于抗诉案件的范围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在《民事诉讼法》公布实行前生效的,按不溯及既往原则,不适用抗诉;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再由检察院抗诉已毫无意义,所以也不适用抗诉;
    (3)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因为法律已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然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抗诉。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再审。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是抗诉机关,不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不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39.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结?
    审限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各种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期限。审限是为了防止诉讼时间的拖延,促使民事案件的审判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而设立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相对比较复杂,案件受理后,要进行大量的工作,才能查清案件事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比较复杂,有些证据的调取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如需要进行会计审计、鉴定等,则应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不应再按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普通程序的审限,应从立案时起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其中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不能将审限延长到选举日以后,否则将影响有关公民的选举权的行使,或者影响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取决于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进行,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按第二审程序的审限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