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在一切涉外活动中都必须坚持。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就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主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国家主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是从国家主权引伸出来的国家权利,根据国际法规定,任何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切人、事、物都有司法管辖权。凡是属于国家法院所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凡是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涉外民事案件,外国法院已经受理或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接受外国法院管辖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反之,我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同时向我国法院或外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2)审查与承认判决、裁定。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须经我国法院审查并予以承认,才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申请或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裁定确认其效力后,该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才能在我国发生效力,需要执行的,才可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
(3)遵守国际条约。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主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国际条约是国家间的协议,凡缔结或参加某一国际条约的国家,都有信守和实施该国际条约的义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应当坚持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我国没有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不具有约束力,也没有遵守的义务。国内法的规定同国际条约不一致时,应该信守国际义务,承认国际条约的效力,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涉外民事诉讼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准则。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的重要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为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时,人民法院应予提供,但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5)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涉外民事案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但他们在委托律师代理时,必须委托我国律师。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代理诉讼是实施国家司法事务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同时,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干涉其国内的司法事务。
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中国公民和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代理诉讼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