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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维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有哪些新特点?

    发布日期:2020-04-08 14:25  浏览次数:

    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形式契约化
    契约,亦称“合同”。广义上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上专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西方,契约制度始自古罗马,至资本主义社会提倡契约自由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日趋完备。契约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先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在后的意思表示为承诺。可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则须遵守规定方为有效。契约化就是契约的法律制度化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行政关系,是以国家的行政性组织为纽带的行政性调配关系。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劳动力所有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离,劳动者的利益和企业利益相对独立,必然存在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的自由。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必然是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书的形式,明确企业与职工(雇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使劳动关系契约化,它一方面体现企业用工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体现劳动者选择企业或工作岗位的自主性。劳动关系一经一定的契约形式的签订,便确立下来,并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劳动关系契约化的最好表现形式就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用工单位内,有义务完成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并遵守内部劳动规则;用工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提供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及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三)契约形式下的劳动关系性质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契约关系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和监督,所以,这种契约化的劳动关系就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单位或个人在从事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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