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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维权】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里参加哪些社会活动被认为是提供了正常劳动?

    发布日期:2020-04-08 18:18  浏览次数:

    答: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农民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工资。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主要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及经用人单位指派和同意,参加的各种会议和群众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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