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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维权】怎样举报劳动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0-04-08 21:25  浏览次数:

    答:关于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问题,《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为了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部于1996年12月17日发布了《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根据该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举报的劳动违法行为,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应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在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和被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举报人。此外,根据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失职、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或滥用职权,对国家、单位或者劳动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可以并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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