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02年6月《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获得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从而对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等问题有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规定,建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公布一次。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强调,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年度检查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不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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