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涵义所作的说明。作为法律规范的条文一般要求简明扼要,不可能作详细的论述,而法律在适用的时候却碰到千差万别的情况,往往会发生某个条文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法律条文作出准确的解释。如果对某些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不准确,就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对于正确运用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解释一般是指正式解释,或者叫合法解释。这一类解释是有权威性的。为了加强法律解释工作,一九八一年六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及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的解释如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三、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法令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解释。四、凡属地方性法规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级人大常委会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以上四种解释都属于正式解释,或叫合法解释,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正式解释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常委会上就通过法律、决议、决定时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属于正式解释的性质,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正式解释还包括立法解释,指立法的时候即对条文中某些问题所作的解释。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为被告人辩护,并对近亲属的含意作了解释: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就是立法解释的一种。还有一种是法律实施细则中的解释,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森林法实施细则由林业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细则中对森林法某些条文所作的解释也属于立法解释的性质。这种解释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运用法律时所作的解释则属于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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