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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劳动教养和受拘留处罚的人,以及正在羁押中是否有罪尚未决定的人等,能否行使选举权?

    发布日期:2020-06-11 15:50  浏览次数:

    一九八三年三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于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面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人,以及正在被劳动教养和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法原来有选举权的,都可以行使选举权利。对于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上述正在受监禁、羁押、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因为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他们如何参加选举的方法,要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这些人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按照一九五三年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过去对于在监禁或羁押中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在羁押中是否有罪尚未决定的人,他们的选举权利是被停止行使的;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也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新的规定对此作了改变,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