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单独行为,即由当事人一方表明自己的意图,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财物的赠与,债务的免除,继承权的放弃等,这种行为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就可成立。
第二,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这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必须卖方与买方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成立买卖的法律关系。又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由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合同,产生法律关系。其他如货物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也必须由有关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完成各项法律行为。
第三,共同行为,指两个以上的民事当事人意见趋于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共同行为与双方行为相类似,但双方行为是各方的不同意见或对立的意见趋向一致,而共同行为的意见一致是由平行到一致。例如房屋的三个共有人,对房屋的出售,必须三人一致同意出卖,才能出售;如其中一人不同意,就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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