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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夫妻关系原来尚好,由于一方喜新厌旧,或和第三者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面要求与自己的配偶离婚,能不能准许离婚?

    发布日期:2020-06-23 17:20  浏览次数:

    夫妻两人不论任何一方,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与第三者产生了不健康的感情,甚至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面要求与自己的配偶离婚的,这不仅是对自己爱人的不忠诚,也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对于这种离婚要求非但不能支持,面且有关组织应该针对其错误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改正错误;如坚持错误,教育不改,可进行严肃的批评,甚至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还应创造条件,帮助其夫妻和好。如果做了大量工作,一时虽不见效,但将来还有和好可能的,有关组织应该坚决表明态度,促使夫妻和好。如那个有错误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而另一方又不愿离婚的,只要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经调解无效,就要迅速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促使有错误的一方改正错误,帮助他们创造条件,使他们重归于好。但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甚至矛盾非常尖锐,继续生活在一起,可能产生不良后果时,则应该从实际出发,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调解或判决他们离婚。

    这样调解或者判决他们离婚,是不是便宜了有错误的一方,支持了不道德的行为呢?我们认为不是这样。一对夫妻应该不应该离婚,主要决定于他们的感请是否破裂。感情确已破裂了的夫妻,等于婚姻已经死亡,如果勉强维持其夫妻关系,就是对于不愿离婚的一方来说,也是痛苦的。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离婚的判决,不过是承认客观事实,决不意味着便宜了有错误的一方,或支持不道德的行为。可不可以用不准离婚的办法,对有错误的一方进行“惩罚”呢?当然不行。因为这样做既不符合政策,也不能解决问题,甚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准许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和好的夫妻离婚,与一方有错误,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甚至法律制裁,完全是两回事,不能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