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案件,在立案受理以后,先要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如将起诉状的副本在受理后五日内发送被告,以便被告答辩;认真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等等。对于能够调解的案件,可以取得有关单位和群众的协助,尽可能就地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当久调不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审判应该公开进行,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开庭的时候,先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接着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天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开始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先由审判人员询问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根据,由原告、被告陈述;然后询问证人、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等;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调查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调查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时,法庭按原告、被告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辩论结束后,法庭还可以再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即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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