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领域内与社会公民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不愿意他人干涉的私事及不愿意他人干涉、侵人、干扰的领域。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被他人披露、传播、干涉、干扰的权利。
隐私权与其它的人格权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隐私权与当事人的精神活动密切相关,一些诸如生活方式等,一旦被当事人赋予了特殊的精神内容,则可以成为该当事人的隐私权的客体。如本来很普通的一个电脑软盘,因为是当事人不想让他人知晓的情人送给的信物,而具有了特殊的意义,若有好事者将其公开,则是侵权行为。总之,隐私是与精神活动与心理感知密切相关。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则不具有这些属性,因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
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
对此法律只有概括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隐私的特征即可成为隐私权的客体。同样,一本书、一块手帕、一段往事,可能因为一件事件的发生而成为当事人隐私的载体。
从隐私本身的特点来看,隐私一定具有隐秘性,为他人熟知的内容不属于隐私,如某某公开以非常特殊的生活方式生活,其周围的人均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对其很奇特的生活方式进行评价或谈论,则不构成隐私权侵权,至于这种评价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则另当别论。
3.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
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形成并享有该隐私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不同的隐私有不同的隐私权享有者。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即除了权利主体外,任何主体均不得披露、干扰、干涉,否则即构成侵权。
4.隐私权要受到法律及公共利益为限制。
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不能把当事人生活的一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东西均视为隐私,而一律加以保护。也就是说,当事人的隐私一定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如果当事人的“隐私”本身是违法的,或违背公共利益的则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根据法律加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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