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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具有哪些特殊义务?

    发布日期:2020-08-23 20:49  浏览次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所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必須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安全要求。现实生活中,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产品质量有瑕疵,二是由于对产品使用方法、性能等不熟悉,使用不当造成的。面对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机制、性能等方面的了解程度,经营者要比消费者熟悉,一般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使用都依靠经营者对产品使用方法所作出的说明。因此,经营者除了要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安全标准外,还具有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作出警示说明的义务。如果经营者未正确履行警示说明义务,即使消费者是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人身、财产的損害,经营者也要承担杆应的赔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