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商品一直被当作一种重要的促销手段。但是,通常这种附赠商品往往是质量不过关的产品,也可能引发产品侵权事故。那么对这种附着产品引发的产品侵权,应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呢?其质量是否应受到(产品质量法》调整呢?
1.(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根据这一规定来看,附赠产品还是要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但仅限于对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的调整。
2.对附赠商品的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附赠商品的生产者、为获得附赠商品而购买的主商品(下称主商品)的生产者、主商品的销售者都有可能对附赠商品的产品侵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附赠商品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对此也不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
(2)主商品的生产者只有在特定的场合下才对附赠商品的产品侵权承担责任,这一特定的场合是指“附赠商品”是作为主商品的生产厂家的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在这种场合,主商品的生产者对附赠商品实际上扮演的是销售者或产品提供者的角色,因此应该与附赠商品的生产者一起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3)对销售商家而言,在上述(2)的情形下,应该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附赠商品的产品侵权责任,这也是勿需作进一步解释的。但是,当“附赠商品”是作为销售商家的一项促销手段时,销售商家是否应该承担对该附赠商品的产品侵权责任则颇有争论。
新的《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侵权责任,且将赠与合同列为十五项有名合同之一受(合同法》总则的调整。因此,即使商品附着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因有缺陷的附赠商品而遭受损害时,仍然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侵权的规定追究作为附赠商品出赠人的销售商家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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