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行政纠纷,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不服质量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和处理面引起的争议。这里所指的当事人,是指被确定应承担质量责任并接受处罚的人,一般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供货者。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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