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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发布日期:2020-08-23 21:15  浏览次数:

    根据(三包规定)第9条至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同的三包服务,具体规定:
    1.消费者可要求退货的情况是: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
    (2)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的;
    (3)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有网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调换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后两种情况,退货时,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待修的时间。
    二、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货的情况是:
    ①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
    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且修理者提供了修理记录和证明的;
    ③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且修理者提供了修理记录和证明的;
    ④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
    ⑤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三、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的情况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非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修理时,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