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的方式不符合法定条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无效劳动合同必须妥善处理。
(1)要明确劳动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有效。
(2)要区分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无效劳动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由于用人单位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必须对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进行赔偿,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人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人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人25%的赔偿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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