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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事故责任自负”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0-08-23 21:31  浏览次数:

    在一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类似“工伤事故责任由本人自负,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劳部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是非法的。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伤残自理”的条款,企业同样要承担责任,按照有关工伤规定处理的赔偿。
    设备损坏未更换致职工伤害如何索赔?
    根据(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例如:邹某系纸品厂切纸机辅助工。1998年5月3日下午2时30分左右,邹某操作205液压切纸机开切纸样过程中,发现正要开切的一刀样本不够整齐,准备拿出来重新开切时,突然切纸机的刀失控,自行切下来,邹某右手手掌、左手食指第一节被切断,中指骨折。邹某受伤后,纸品厂虽在邹某就医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但就如何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邹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钟裁委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核实:当时邹某启动205液压切纸机开切时,由周某在旁边做辅助工,还剩几刀时车间主任金某安排周某做其他工作。另外,原来切纸机在厂房搬迁安装时已发现其中一只光电保险装置已损坏,但未及时更换导致事故发生。为此,钟裁委裁决:邹某受伤按工伤处理。有关部门对该厂罚款1000元;该厂分管安全的副厂长181·张某扣发三个月奖金,车间主任金某及负责机修的工人邹某分别扣除半年奖金。
    本案中,纸品厂使用的205液压切纸机根据有关规定安装了光电保险装
    置,防止操纵器(开关)误动作伤害操作工人。但是,该厂管理人员明知一
    只光电保险装置已损坏,而只考虑不影响使用效果就忽视生产安全,不考虑
    可能对工人造成的伤害,使切纸机带病运转,终致事故发生,单位无疑应承
    担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