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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分级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8-23 21:53  浏览次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来划分医疗事故。如何对医疗事故进行等级划分,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
    所以,具体分级标准应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公布。卫生部作为主管
    ①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
    1.医疗事故损害的是“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对于由于医疗事故而导致的患者精神损害,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因为,精神损害没有一个客观的判定标准。但是,医疗事故对患者及其亲属的精神伤害是存在的,虽然在医疗事故划分的等级中没有考虑,但是在对患者的赔偿中,必须有所体现,因此,在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中,明确了在对患者人身伤害赔偿的同时,规定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即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的是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果来体现的,这种损害后果应当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其标准也是可以制定的。在这里,没有考虑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事故过程中的责任程度,但是,这一因素是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31条、第49条中规定,在医疗事故鉴定和赔偿中应当明确和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是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由于医疗事故等级涉及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其划分的标准应当是由权威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标准。
    所以,具体分极标准应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分布。卫生部作为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据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