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医疗事故争议及时得到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运作周期必须加以严格限定。本条规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为15天,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超过15天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中规定的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关是“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
1.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再鉴定。因为负责组织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再次鉴定申请,可以避免当事人因路途较远而增加时间、财力和精力;
2.因为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地方医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条规定便于卫生行政部门了解、掌握和从业务上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3.因为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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