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对交通事故的赔偿,公安机关可做哪些工作?

    发布日期:2020-08-23 22:00  浏览次数: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于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一方先预付一些钱款,待结案后按交通事故责任来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如果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对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損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的公章后即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如果仍然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则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