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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保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24 22:44  浏览次数: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
    1.车辆损失保险,其保险对象是车辆本身;
    2.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保险对象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该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者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保险(即强制保险)。私人机动车辆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不予办牌照,不予车辆检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则是一项自愿参加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各种机动车辆。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办理投
    保手续时,必须具备机动车辆的检验合格证、牌照和驾驶证,从事专业运输的,还要有运输营业证。
    投保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包括为其服务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須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其他善后工作。
    保险车辆、包括随车备用的零件、备件和设备,在停放或行使中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失火、雷击、爆炸、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隧道塌坍、空中飞行物体或陨石的坠落等。
    3.全车失窃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渡河的渡船发生意外事故,但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5.保险车辆由于上述1、2、4项原因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受损后不能开动需要送往修理厂的运送费用。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公有车辆可按账面原值和扣除折旧的净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私有车辆,最高不得超过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的八成。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立案证明、事故调查结果书、损失清单和各种赔偿费的单据。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车辆遭受损失或发生事故当天起,如过2年不向保险公司索赔,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以后不得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的车辆发生的损失如系第三者造成,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应该向第三者索赔。如果事故责任一时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可预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追回的赔偿款归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