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包裹应在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运至到站。运到期限按运价里程计算。行李从承运日起,600公里以内为3日,601公里以上每增加600公里增加1日,不足600公里的尾数也按1日计算。包裹从承运日起,400公里以内为3日,401公里以上每增加400公里增加1日,不足400公里的尾数也按1日计算。一段接行李、一段按包裹计费时,全程按行李计算运到期限。由于不可抗力或非铁路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应加算在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内。
行李、包裹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应按所收运费的分比,向旅客或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旅客或收货人要求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时,应自提取次日起10日内提出,并提出行李、包裹票(行李、包裹票丢失或未到时,应提出保证单位书面证明和所有权的证明)。支付违约金时,填写退款证明书。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旅客要求将逾期行李运至新到站时,可凭新客票免费运送,不再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不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