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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后怎样向铁路提出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24 22:53  浏览次数: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30天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下列证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行李票或包裹票。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的赔偿价格标准为:保价运输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接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部分灭失、損坏时,按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按所灭失的该件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该件的保价额。
    不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公斤不超过13元赔偿限额。如由于铁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应迅速通知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领取,撤销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如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不同意领取的,应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发现有明显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应请其单位协助追回,必要时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