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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应经过哪些程序?

    发布日期:2020-08-24 23:02  浏览次数: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不同的险种险别中,提出索赔的具体程序不尽相同。但是,一般均包括以下各个步骤:
    1.通知出险和提出索赔要求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造成的损失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人,便于保险人及时调查核实,确认责任。同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应当把保险单证号码、保险标的,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一并告知保险人。如果保险标的在异地出险受损(如车辆、船舶、货物),被保险人应向原承保的保险人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其代理人报案。这就是通知出险。
    为了避免因失误而使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最好在通知出险的同时,应当提交《出险通知书》(财产保险)或《给付申请书》(人身保险)给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
    如果是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面要求给付保险金的,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保险人,其保险合同已经期限届满。告知保险单证的号码、保险期限等,并提出承担要求。
    2.合理施救,保护事故现场。
    合理施救是被保险人承担的一项义务,从面,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抢救措施,进行抢救,侧如,灭火、抢救遇险财产等。并对受损的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整理。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未经保险人查勘、核损或同意之前,被保险或受益人应当得护好事故现场,不要先行清理事故现场,也不须自行拆修、处理受损财产。否则,会给此后的理赔工作造成困难,增加定損、赔付的麻烦。因为,事故现场被破坏,现场查勘也就失去了意义,进面影响到理赔的及时、准确、合理。
    3.接受保险人的检验。
    从索赔和理赔的整体角度讲,保险人有权进行现场勘验,而被保险人负有接受检验的义务。因此,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出检验申请,接受保险人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的检验,并为其进行检验提供方便条件,用以保证保险人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等。
    4.向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
    由于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被保险人不能在补偿其保险财产损失的范围以外获取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的索赔和理黯中适用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从而,对于涉及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开具转移其向第三人索赔权给保险人的书面转让文件,用以证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此外,在推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委付,但是,保险人必须出具转移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给保险人的书面文件。
    5.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
    享有索赔权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接受保险人的赔付,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
    不过,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了保险赔款或保险金之后,其据以索赔的保险单是否继续有效,则要区别具体情况来处理。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被保险人领取了全部保险金额赔偿后,其保险单的效力终止;而领取了部分保险金额赔偿的,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单或者继续全额有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或者是扣除了已赔款额后的保险金额的余额继续有效。责任保险单因其无责任限额。故原则上是在保险人赔付后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届满,若该类保险单规定了累计限额的,则在扣除赔款额后的余额范围内继续有效。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在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限届满而予以给付,或者保险单兑款给付后,保险单效力经保险人注销而终止;但是,对于被保险人残疾而给付的,保险单原则上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