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24 23:23  浏览次数:

    对于因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种责任形式就是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麗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反合同最重要、适用最广的救济方式。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面作为违约救济的惟一手段;有时也可以作为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等主要救济手段的辅要救济手段。从表现形式上看,赔偿损失主要是以金钱来补偿受害方的損失。
    赔偿责任属于补偿性质的责任,通常不具有惩罚性。换句话讲,赔偿责狂目的在弥补或补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面各国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往往采用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員法》第113条规定,违约后的损失赔偿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包括了直接損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或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也叫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面丧失的通过合同履行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将可得利益即间接利益列人了违约賠偿范围,这是我国合同法的新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賠偿额的计算方法。损失赔偿额即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是世界各国合同法普遍承认的一种赔偿方法。约定损失赔偿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理赔,减少举证成本,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时对賠偿额的确定;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交易,因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未来承提责任的范围,能够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
    违约损失賠偿适用完全赔偿的原则,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了公平保护合同各方利益,减少交易风险,促进交易进行,有必要对完全赔偿原则作出必要的限制。可预见性规则就是赔偿的限制规则之一。具体地说,可预性规则是指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如果该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则受害人不能获得相应赔偿。
    当然对于违反个别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应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又如,合同法第312条规定,在运输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如果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则接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承运人不负责可得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