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罚且又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强制措施,只适用于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而后者是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对象是已依法被定罪量刑的犯罪分子。此外,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机关执行,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劳动有适当报酬;劳动改造由监狱或劳改队执行,劳动改造的人员劳动没有报酬。据此,因违法劳动教养引起的赔偿属于行政赔偿调整的范围。在劳动改造中,监狱或劳改队的工作人员违法对犯罪分子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赔偿,则属于刑事赔偿调整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合法的劳动教养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实施劳动教养措施的机关必须是劳动教养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2.被劳动教养人员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经教育不改,或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事实。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1)罪行较轻、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4)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行为,不够刑事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3.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确定了劳动教养期限不得任意延长。
4.实施劳动教养措施时,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上述几项是施行劳动教养所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违反了则属违法劳动教养,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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