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8-27 21:25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刑事赔偿的重要程序,也是解决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处理原则。在刑事赔偿责任已经被确认的情况下,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通过相互协商,互谅互让,求得赔偿问题的解决,可以收到便捷之效。因为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行政赔偿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一并提出,在解决行政违法责任时一并解决。在行政违法责任已被确认的条件下,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解决。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刑事赔偿则不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的程序解决,因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一般情况下是个人,而行政诉讼的被告则是国家机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一致的。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则不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个人),而是承办刑事诉讼案件的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诉讼,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是解决刑事赔偿的最基本的方式和方法。
    赔偿请求人和最终解决刑事赔偿争议之前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这也是许多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其优点在于:
    1.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增强自我约束机制使其能够自行主动地纠正错误行为;
    2.赔偿义务机关是专门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他们情况熟、业务熟,有利于刑事赔偿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
    3.由于“先行处理”方法简便,程序简单,可以给赔偿请求人带来许多便利条件,节省经济开支,减少精神压力;
    4.可以大大减少专门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