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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的发生有哪些原因?

    发布日期:2020-08-27 21:25  浏览次数: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复议程序发生的原因由下列情形引起:
    1.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赔偿的裁决;
    3.请求人对赔偿裁决中有关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有异议;
    4.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后反悔;
    5.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超过2个月不予答复;
    6.赔偿义务机关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而不予履行。
    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可以参照赔偿请求申请书的有关规定,同时应附具赔偿义务机关的书面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后不予理睬或不作书面答复,或者拒绝履行自己作出的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可以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2个月的期间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