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请求人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损害事实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在提起刑事赔偿,提交刑事赔偿请求书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以下证据:
1.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应提交释放证明或不起诉决定书、无罪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2.生命权受到侵犯的,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书或者其他载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死者生前的职业和工资收人状况,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姓名、年龄,因死亡而开支的丧葬费收据等。
3.身体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法医鉴定书或证明伤害程度:原因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以及因此受到损失的证明。
4.因财产受损害而请求赔偿的,应提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通知书副本,财物受损的证据,受损财物的修理费收据或受损财物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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