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的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中止侵害行为:
1.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2.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3.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4.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5.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6.聚众劫狱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时;
7.人民警察遇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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