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由有权机关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确认的,不是单独提起,只能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具体地说,经确认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的、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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