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有下列内容:
①级别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说明: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一般不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只有在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时,才能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而没有一般管辖权。所谓“原则上”,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②地域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报请它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④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指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许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还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