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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它有哪些形式?

    发布日期:2020-10-17 10:05  浏览次数:

    危害行为的概念:即犯罪三体有意识、有意志地实行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危害行为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基本形式只有两种:作为、不作为。
    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禁止的行为。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是常见的和大量的,而且有许多犯罪只能以积极的作为实施。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不仅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而且包括利用自然力、动物及他人实施。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有能力实施而未实施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身体的消极静止,是应为并且能够为而不为,并以此与作为相区别。不作为的条件:①行为人必须负有某一特定积极义务;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③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不作为的特定义务性质上是一种积极义务,要求人们必须实施一定积极行为。其来源有:①法律直接规定;②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③行为人的某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④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