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主要区别在客观行为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而间谍罪则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如果行为人不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是主动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后,又实施了本罪的行为的,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