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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哪些?

    发布日期:2020-10-17 15:15  浏览次数:

    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能力的人应包括以下二种: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主要指成年精神病人和严重呆傻等智力发育不全的人。
    以上两种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没有辨认能力,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他们不能独立地进行任何民事活动,而是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成年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须经法定程序进行宣判;一旦精神恢复正常或部分恢复正常,经过法定程序,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判决,使其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宣判,使其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另外,成年人是否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须依法进行宣判,而判决有一段过程,在判决之前,这种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这关系到他们是否应独立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问题。因此,宣判该公民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间是关键,若宣判认定该公民是在其进行民事活动之后丧失行为能力的,则不影响该项民事活动的有效性。
    另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为上述行为属于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须为此履行任何法律义务,也不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